· @johns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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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過去僅由監造人認定鄰損,柯市府修正新規則另於第六條第二項明定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亦須加入認定,以強化認定效果,新做法與其他五都相同,台北市政府應該清楚對外說明,問題是監造人有沒有徹底執行相關責任,有沒有協助市民進入列管及指定第三方鑑定程序,如果每個環節都做到,會不會發生今天的憾事?

我擔任議員處理數十件鄰損案,幾乎都會要求建管處列管並要求市民提供損害照片及相關證據清冊,每一戶都要處理完畢才能解除列管,也會協助找客觀單位(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工會等)介入鑑定、監控及協助求償協商,這個大直個案竟然沒有進入這些程序,也令我覺得不可思議!

查清真相很重要,善後事宜路還很長!但是非曲直不容扭曲。

(六都規定)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接獲本局通知時,應至現場勘查,無危害公共安全者,得繼續施工,並於十日內出具初步安全鑑定書,送本局備查。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依前項規定辦理會勘時,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現況認定,並於會勘後十四日內出具安全報告書一式三份,送本府備查。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
經加強安全措施且監造人及承造人認定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如監造人無法當場認定,應暫時停工並於七日內提出書面報告)得准予繼續施工,並責由承造人直接與受損戶協調損害修復賠償事宜及加強維護安全措施;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監造人於接獲損鄰事件之通知後,應會同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至現場勘查,並於七日內檢具安全鑑定書至主管機關,經備查後副知申訴人。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停工之建築工程,經監造人會同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共同出具安全報告書及維護鄰房安全措施檢討及執行報告予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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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柯文哲 #你被認知作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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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ns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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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市府「損鄰處理規則」是三大修嚴、沒讓建商「球員兼裁判」

基泰建設的大直建案,因施工不慎造成鄰近民宅塌陷,造成300多人撤離。有市議員聲稱這是柯市府修改《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下簡稱《處理規則》)後,才導致建商「球員兼裁判」,但比對修法前後版本,事實並非如此。

柯市府版本至少三大方向修嚴:

一、明訂建商義務:柯市府修改規則後,明確要求建方在施工前,委由鑑定機構做鄰房現況鑑定,把「得」變成「應」,明定成為建商義務,萬一發生損鄰疑義事件時,才有施工前、後的對照依據。

二、明訂出認定書:發生損鄰疑義事件時,之前《處理規則》只寫由「監造人認定」,但怎麼認定沒寫;但修法後,改成「都發局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還要求後者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同時,修法後還要求這兩份認定書,要監造方、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以強化認定效果,才送都發局備查。

三、明訂調查時限:原本的《處理規則》,當發生損鄰疑義事件時,是要都發局通知住戶、承造人、監造人「擇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但修改後變成「14天內」要勘查有沒有違害公共安全、「30天內」做出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因為攸關公安很重要,不能「擇期」,還明訂出調查期限。

對照郝、柯市府的《處理規則》前後版本,當有損鄰爭議時,不管是柯市府修法前、後,都有「監造人(方)認定」,沒有刻意改成放水讓建商「球員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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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ns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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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市大直房屋塌陷案,有人批評柯市府修正的《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原則》是球員兼裁判,我認為這是言過其實。從修正前後對照大家可以很清楚知道,當時目的在強化損鄰事件協調效率、提升品質及公信力,而非讓建商球員兼裁判。

過去出現鄰損爭議,會因為缺乏施工前的房屋鑑定,因此無從比較。修正後新增的第四條,就是對建商明確規範「應」於拿到建照後,對房屋現況進行鑑定,從過去「得」修正為「應」,目的是保障住戶的舉證能力,遇到鄰損爭議能有「前後對照」不會「無從比較」。

另外,就是因為擔心單方面讓建商鑑定會缺乏公信力,所以新增第八條第三項第二款,保障受損疑義戶對建商鑑定結果不滿時,可以於建商指定時間內找第三方鑑定,住戶逾期未提出就由都發局指定,目的是要讓鑑定結果更加客觀,以及增加政府單位可以進行「行政指導」。

我們還是強調,現階段還是要全力協助居民重建家園,面對外界對於法規有所疑慮,未來如何更完善修正,民眾黨團定會站在民眾立場,監督市府把關施工品質及安全。

新聞稿:
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

修正前後對照表:
laws.taipei.gov.tw/caseatt/231

來源: facebook.com/10004435987280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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