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审判的裁判员制度与英美法中典型的陪审团制度有显著不同,与中国大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较为相似,由从国民中选出的裁判员与裁判官组成合议体,共同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认定事实、适用法令和定罪量刑。在地方裁判所审理的公诉罪名为杀人罪等特定重大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适用裁判员制度。
合议体通常由3名裁判官和6名裁判员组成,也可以由1名裁判官和5名裁判员组成。裁判员从满足不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等要求的、拥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的国民中选任。
相关法律:
关于裁判员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平成十六年法律第六十三号)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16AC0000000063
《一刑的乌鸦》中再审请求的法源依据是
《刑事诉讼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一号)第四百三十五条。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3AC00000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