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裁判官是国家公务员(相对于地方公务员),且依法同内阁大臣等政治任命官员、国会职员等特别机构的职员一样,被列为特别职国家公务员(相对于一般职国家公务员)。
裁判官的任命、薪酬、调职免职和弹劾等事项,由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权力由最高裁判所等依法具有司法行政权限的机构行使。
相关法律:
国家公务员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百二十号)第二条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0000000120
裁判所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十九号)第四编第一章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0000000059
裁判官分限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七号)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0000000127
裁判官弹劾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七号)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1000000137
关于裁判官的报酬等事项的法律(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五号)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3AC0000000075
日本下级裁判所(高等、地方、家庭和简易裁判所)的裁判官经最高裁判所指定由内阁任命,任期为十年。任期届满前如果裁判官没有得到再任命,则将在任期结束时退职,这被称为 "再任拒否"。
相关法律:
日本国憲法(昭和二十一年憲法)第八十条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1CONSTITUTION_19470503_000000000000000
裁判所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十九号)第四十条第三项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0000000059_20221001_501AC0000000044
日本裁判所实行四级三审制,就大多数案件而言,由简易裁判所一审所作出的判决可经控诉和上告程序依次上诉于地方和高等裁判所,由地方裁判所一审作出的判决可可经控诉和上告程序依次上诉于地方和高等裁判所。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平成八年法律第一百零九号)第三编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08AC0000000109
刑事诉讼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一号)第三编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3AC0000000131
日本共设有四级裁判所,包括最高裁判所和被称为下级裁判所的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其中,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居于同一审级。
相关法律:
裁判所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十九号)第一、二条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0000000059
关于下级裁判所设立和管辖区域的法律(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十九号)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000000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