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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