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裁判所实行四级三审制,就大多数案件而言,由简易裁判所一审所作出的判决可经控诉和上告程序依次上诉于地方和高等裁判所,由地方裁判所一审作出的判决可可经控诉和上告程序依次上诉于地方和高等裁判所。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平成八年法律第一百零九号)第三编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08AC0000000109
刑事诉讼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一号)第三编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3AC0000000131
日本共设有四级裁判所,包括最高裁判所和被称为下级裁判所的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其中,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居于同一审级。
相关法律:
裁判所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十九号)第一、二条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0000000059
关于下级裁判所设立和管辖区域的法律(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十九号)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000000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