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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条,下列情况意味着当事人不具备或者无法全然使用“性同意”的权利:按刑法规定未满14岁(负有特殊职责时为14-16岁);心智障碍;因醉酒或药物等因素意识不清醒;处于权力不对等关系下。
- 转发 @是橙雨伞呀 : #性同意文化 关于“性同意”的一些事实:
1、“性同意”指双方都非常愿意参与某种性行为。而性同意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上的表达,也可以是肢体动作,但都需要确认这一切的发生是在没有胁迫,主观意愿的情况下。
2、性同意并非一个连续性的判断,也就是说当对方同意了行为A,并不意味着TA也同意行为B。比如,对方答应了跟你一起回家,但这并不意味着TA答应和你发生性行为。
3、“性同意”也意味着随时可以说停下的权利,也就是这份“同意”是可以撤回的。当双方正在进行亲密接触,其中一方打算更进一步,而另一方展示了拒绝的肢体动作,或者说出了“我不要”之类的话,那就意味着对方撤销了“性同意”,如若此时主动方不及时停下,那么这就将是违背另一方意愿的行为,通俗一点说,性犯罪。
4、“No means No”意味着在女性提出反对时,性行为就必须停止。但这仍然要求了受害者来背负主动叫停的义务。如若处于权力下位没有办法明确说出“no”,又或者当事人处于不清醒而无法说“no”的状态,那是否意味着受害人是同意的,违背意愿又将如何予以证明?于是“Yes means Yes”应运而生:沉默不代表同意,当女性没有反抗的时候,不能理所应当地推知她是同意的。 #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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