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堕胎。我没有特别强烈的看法,我不信教,我相信个人自由,所以可能会更接近pro-choice一点。
刮掉一个两三周的受精卵似乎算不上谋杀(当然虔诚教徒不这么认为),应该被允许。下周即将出生的婴儿,在孕妇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流产,基本就和杀婴没有什么区别,不应被允许。
所以,立法无非是“确定一个时间点”,保守一些的州,就定的早一点,进步一点的州,就定的晚一点。然后无非两拨人吵来吵去,希望把这个时间点按照自己的意愿往对面推一点。就如同,法律上如何定义“成年人”。三岁总不能叫成年,三十岁又太晚,所以只能在中间找一个时间点,大部分国家都定在了18这个岁数。(当然一些激进的团体试图推到16岁,为了选票。)
但是,无论你pro-ife,还是你pro-choice,达到可欲结果的前提,是制度,是土壤。换句话说,无论你支持哪边,都应该以“宪政法治”“民主”“言论自由”这些共同价值为前提。失去这些根本的价值,上层的价值就是没有地基的沙滩上的城堡。所以无论最高法院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即便你不喜欢,也应该尊重,遵守,然后在宪政框架内,再寻求改变。
最后,如果最高院推翻roe,最终的结果是把关于堕胎的立法权下放到州。如kavanaugh大法官说的,宪法里并没有关于堕胎权利的定义,所以宪法在堕胎的问题上是沉默的。所以堕胎的问题应该属于州权,而不是联邦权。下放到州,让选民投票去选择,去立法,这又有什么不好呢?要知道,州权,以及自下而上的秩序,才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之一,才是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不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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