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先后修改法令,引入民事审判文书电子提交系统(民事裁判書類電子提出システム,mints)用以在民事诉讼中在线传递文书,并从法律上允许通过网络、电话会议的方式开展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会议、法庭辩论。
相关法令:
民事诉讼法(平成八年法律第一百零九号)第一百三十二条之十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08AC0000000109
关于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的法律(令和四年法律第四十八号)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08AC0000000109_20230220_504AC0000000048
关于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十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处理民事诉讼程序的起诉书和其他相关陈述的规则(令和四年最高裁判所规则第一号)
https://www.courts.go.jp/vc-files/courts/2022/20220114mintskisoku.pdf
关于部分修改民事诉讼规则等的规则(令和四年最高裁判所規則第十七号)
https://hourei.ndl.go.jp/simple/detail?lawId=0000159684
关于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十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处理民事诉讼程序的起诉书和其他相关陈述的规则的实施细则(令和四年最高裁判所告示第一号)
https://www.courts.go.jp/vc-files/courts/2022/20220114mintssaisoku.pdf
令和四年最高裁判所告示第三、四、七号
日本于2005年设立了作为东京高等裁判所的一个特别支部的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对日本全国相当一部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控诉审(第二审)实行集中专属管辖。
由东京地方裁判所和大阪地方裁判所集中管辖的技术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审和东京高等裁判所管辖区域内各地方裁判所受理的非技术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审,均上诉于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
也就是说,该裁判所实际对全日本所有技术型知识产权案件和东京高裁区域内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控诉审实施了管辖。
此外,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还集中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有关发明专利权(特許権)、实用新型专利权(実用新案権)、外观设计专利权(意匠権)、商标权等的请求撤销决定(取消決定)诉讼的一审。
相关法律:
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设置法(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十九号)第二条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16AC0000000119
日本对发明专利(特許権)、实用新型专利(実用新案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回路配置利用権)、计算机软件有关的诉讼,自一审即实施了跨区域集中专属管辖。
原由东京高等裁判所、名古屋高等裁判所、仙台高等裁判所和札幌高等裁判所管辖区域内的地方裁判所受理的案件,由东京地方裁判所集中管辖。大阪高等裁判所、广岛高裁判所、福冈高等裁判所和高松高等裁判所管辖区域内的地方裁判所受理的案件,由大阪地方裁判所集中管辖。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意匠権)、商标权、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有关诉讼的一审实施了竟合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在管辖区内的地方裁判所起诉,也可以依照前述发明专利等有关诉讼的管辖原则选择由东京地方裁判所或大阪地方裁判所管辖。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平成八年法律第一百零九号)第六条、第六条之二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08AC0000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