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着这群人可怜想要拼命挽救他们,却不知他们早就病入膏肓,还半死不活的叫嚣着要咬你。所以放弃吧,真正的勇士应该努力用自己的方式去外面的世界寻找真正的美好,而不是舍命救这些本就该留在地狱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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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前面已经提到的,该条目的结论是,从伦理理论上看,世俗性的爱国主义非但不是一种义务(公民义务才是义务性的),而且不是一种美德(选择坚持爱国主义不会增长人的德性)。不过该论断的准确含义是爱国主义不能“就其本身”成为伦理价值的“来源”:假如我为了维护祖国的存在做出某种恶行,我不能辩称由于维系祖国存在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善,所以它可以抵消我行为的部分不道德性。
这是因为按照一种基本的伦理直觉,人的伦理价值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普遍性的抽象原理(要诚信、要公正、勿杀人),其中不应当涉及任何具体的、现实的事物(中国、美国、我爸、我妈)。认为我可以不顾普遍道德原则,仅仅因为某事有利于自己的祖国或父母,就将该事视为正当的观点无非就是自私。
但是值得强调,上述立场并不是说我不应当爱国、不应当对我同胞的利益予以特别的关注。它并不是要求我必须成为世界主义者,对世界上所有人的利益予以绝对平等的重视。而是说我是要视具体情况而为这种关注提供辩护。特别的,“我应当关注他人的福祉”被广泛地接受为是一个道德原则(利他原则),而一般来说,相对于那些我接触不到的远方的人,我更容易了解也更容易帮助我身边的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为了更好的实现利他原则,相比于我透过电视看到的人,我应该更关注生活在我身边的人。同理,相对于外国人,我应该更关注本国人。这样,爱国行为通常来说就依然是善的,这不是因为该行为“爱国”,而是因为它是一种合宜的“利他”行为。因此,如果该行为本身明显的抵触了利他原则,该行为的爱国性就失去价值,不能提供任何道德支持了。
上述这些讨论都是在伦理理论中谈爱国主义的价值的。该条目最后还谈到了一点爱国主义在现实政治上的价值:考虑到民族主义的危害,一些政治理论家提出可以用爱国主义代替民族主义来促进公民团结。为此,他们要改造爱国主义,淡化共同祖先、语言或文化等方面的要素,要求人们去热爱其法律和制度、热爱其提供的权利和自由。人们将这种新爱国主义称为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Verfassungspatriotismus).
对SEP中爱国主义条目的笔记到此为止。关于爱国主义,接下来希望找一些社会学方面或者谱系学方面的材料看看。
所谓世俗性的爱国主义是指对本国在政治、经济、军事、国际地位等方面的利益的关注;而所谓道德性的爱国主义则是指对本国的道德进步的关注。
该条目基本上认为世俗性的爱国主义在道德上既不是义务,也不是美德,充其量是道德上允许的(对此的讨论见下段),但认为道德性的爱国主义是一种道德义务:这是因为,当我的祖国或同胞采取不人道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时,由于我和他们具有的关联(例如处在同一个市场中),我总是会分得一些收益,从而需要承担一些责任。很多情况下,我无法左右自己的国家或同胞,无法阻止他们采取不道德的行为,也只是以非常间接的方式从中获利,此时我可能只承担较轻的道德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却总是要承担道德责任。而只要我承认这种责任,我就有义务经常性的对本国的道德状况保持特殊的关注。
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一些论证,如,我们有义务爱国,因为我们应感激国家养育我们、为我们提供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或,相较于对外国人,我应对本国人的利益给予特殊的关注,因为我和他们处在分工和互惠的特殊的关系中。概言之,即认为我的国家或同胞对我有某种恩情,因此出于公平方面的考虑,我有义务以爱国主义回报之。
这类论点犯了将爱国者的爱国主义与公民的政治义务混为一谈的错误。基于公平原则,作为一个公民,我有义务在行为上遵守本国的法律(如纳税),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我确实就破坏了公平原则,以不当的方式利用了自己的国家或同胞。维护这种公平性正是法律存在的原因之一。
但爱国主义比这要求得更多:爱国主义包含对祖国和同胞的特别关注,这种特别关注基于爱与认同,不是行为性的而是情感性的。它超过了通常理解中对公民的政治义务要求。爱国者应当是公民,但公民不必是爱国者。
值得一提的是,确实有学者不认同上述区分,认为公民身份本身就应当要求这种情感性的“特殊关注”。他们认为公民身份类似于朋友身份:说一个人是“朋友”就意味着我在情感上对这个人有特殊的关注, “同胞”这个概念应当也是这样。但他们实际上无法证明基于公平原则我有义务成为这样的公民。
为了解“爱国主义”这个概念,我首先选择的阅读材料是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patriotism/
一如既往,斯坦福哲学百科词条最有价值的部分是它对概念的辨析。我认为,该条目涉及的几对最主要的区分是:
爱国主义和公民义务, 参见2.2.4小节;
爱国主义的伦理价值和政治价值, 参见第3节;
世俗性的爱国主义(看重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际地位等方面)和道德性的爱国主义(看重国家的价值观和道德繁荣), 参见2.2.5小节。
下面将就这几对概念做专门讨论。而除了对这个几个概念的辨析外,该条目还触及如下内容:
I. 针对“爱国主义(Patriotism)”与“民族主义(nationalism)”间的区别,该条目在1.2小节中提及了两种区分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按爱的不同方式区分:爱国主义是防御性的(defensive), 如认为我应该将自己的价值奉献给我的祖国(而非其他国家), 应该特别关注同胞的利益; 而民族主义则是攻击性的(aggressive), 如认为任何人都应该为我国奉献,认为外国人的利益不值得考虑。这种区分是细微的,经常是人们谈论自己时用“爱国主义”一词,谈论他国时就用“民族主义”一词。
第二种区分方式是按爱的不同对象。这种区分比较简单:即强调国家与民族将不同。为此剔除 nation 一词的政治属性,而强调其文化属性. 换言之, 将 nationalism 局限在 ethnic or cultural nationalism 的意义上.
II. 该条目在2.1小节叙述了如下一个我觉得很有趣但不太值得严肃对待的论证:
当人们被问及为何爱自己的祖国时,*习惯性*的回答是列举出自己国家的美德和成就。但事实上,我自然不是以这些美德和成就为普遍标准去挑选一个国家做我的祖国,而是先有了“我个人”的祖国,然后根据这个祖国去挑选相应的美德和成就做评价标准为自己的爱国主义辩护。于是,这种对爱国理由的回答构成一种对自己真实动机的习惯性掩藏。有学者据此认为爱国主义不是美德而是(说谎的)恶习。(Keller 2005)
对“爱国主义”这个概念的兴趣是在阅读《1840年以来的中国》的过程中升起的。
在我看来,“爱国主义”所爱的对象有很多种可能:它可能指对同胞的爱;可能指对“环境氛围”的爱,或文化环境,或自然环境;也可能指对一个政治实体的爱。政治实体自然最不可爱,但只有它是一个实体,能够主动采取行动,所以它可以轻易吸收人们对其他几类对象的爱。
例如,《1840年以来的中国》中展示了一个现象,即为了应对国家规模的问题(启蒙民智、走向富强、或抗击外敌),“仁人志士”们要想办法和全体国民打交道。为此,最有效而自然的办法就是借助当时的政府当局。而为了寻求当局的合作,总要将自己的目的包装成有利于当局的样貌,在其中加入忠于、利于当局的要素。仿佛政府是一个邮差,而“仁人志士”们为了向国民寄信,就要把自己的信件封装在邮差指定的信封中,这个信封就是对邮差的宣传。可惜最终很多信的内容被扔掉了,唯独信封存留了下来,积累成了稳定的意识形态。
#爱国主义 #摘录
Patriotism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The fatherland is the ‘republic,’ which we create for ourselves. The fatherland is the constitution, to which we give life. The fatherland is the freedom which we truly enjoy only when we ourselves promote it, make use of it, and stand guard over it”
Quoted from
Sternberger, Dolf, 1990, Verfassungspatriotismus (Schriften, Vol. 10), Frankfurt/M.: Insel Verlag.
爱国主义的最高精神--把钱花光--我以为说的倒是实诚的肺腑之言,而且说得还不够。
把钱花光,把命拼光,这本就是爱国主义的本质。若人人都能理解这一点,我相信这世界会好不少。